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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海市“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作者:xiehe 点击数:760 更新时间:2016-08-23

关于开展上海市“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民办教育事业得到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为满足广大市民多样化、选择性教育需求,推进和深化教育领域改革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涌现了一批办学规范、质量优秀、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享有盛誉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上海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和法规,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办好教育,充分肯定多年来为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举办者,在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市教委指导下,决定由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开展上海市“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与名额

(一)评选范围

经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管理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党政管理者和举办者。

(二)评选名额

1、首批评选上海市“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10;

2、同时评选上海市“民办教育优秀奖”10名。

二、评选条件

1、在推进本市民办教育发展中,对本领域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办学上,属于具有引领作用的开拓者;

2、对本市民办教育的办学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者;

3、所取得的办学管理或教学科研成果,对所在地区教育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具有广泛影响力;

4、所举办或领导的民办教育机构在本地区乃至全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

5评选对象不受年龄限制,为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三、评选工作组织领导

上海市“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的评选及表彰奖励工作,在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和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开展。由两会领导牵头,成立专门的组委会和工作班子。

四、评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上海市“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实施程序分为申报推荐、初选提名、征询意见、专家评选、社会公示和表彰宣传六个阶段。

(一)申报推荐。由协会各专委负责本级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广泛宣传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各民办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进行申报或推荐,提出申报或推荐理由,填写申报表,单位推荐的需加盖公章。申报表(一式二份),提供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有典型事例(涉及成果、奖项等均需提供正本或复印件)。民办教育协会、基金会及相关党政部门亦可按程序推荐。申报表由各专委秘书处集中受理。

(二)初选提名。由协会各专委会负责组织专家按照评选范围和条件负责初选提名,初选提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评选名额的两倍,初选提名候选人应排序。

(三)征询意见。由协会各专委会将初选提名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征询意见。民办高校候选人报市教委主管部门征询意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候选人同时报各区县教育局和市教委主管部门征询意见。

(四)专家评选。协会各专委会汇总征询意见并确认后于2016915日前报评选工作组委会。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外,还需提供2000字以内的申报或推荐报告(涉及成果、奖项均须提供正本或复印件)。相关材料或数据必须真实、严禁造假。评选工作组委会受理后,将按照评选条件和工作原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认真严谨的评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最终候选人,报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审核。

(五)社会公示。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专家委员会评选结果,在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一周。如在公示期间收到社会不良反映并经查属实者,即取消评选资格。

(六)表彰奖励。对评选并公示通过的人选,组委会将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择时予以公开表彰并由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予以奖励。有关事迹将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为本市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树立良好典范。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地址:凯旋路305号楼210室,联系电话:33728528,传真:33728528,邮箱:xuejinlu0109@163.com

联系人:金  兵,联系电话:13901703863

        薛瑾璐,联系电话:13524395983

附:上海市“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申报表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代章)

                               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819(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