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我心目中好老师”竞赛获奖公示名单详情点击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萌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xiehe 点击数:1033 更新时间:2014-08-26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内涵建设,促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投身教改、勇于创新的意识和能力,特设立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萌芽计划”项目。
第二条       “萌芽计划”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导、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支持与资助,委托市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和市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萌芽计划”项目申请对象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徳高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教师资格,年龄40岁以下,在现民办学校(幼儿园)任职3年以上;
3、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水平较高,有一定的研究能力与发展潜能。
第四条       “萌芽计划”项目,可以教师个人或教师研究团队名义申报。申报者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课程建设、课堂教学、评价改革、保教工作等领域,以问题为导向,选择切口小的课题,开展行动研究,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一到两年
第五条       “萌芽计划”项目实行按教师自主申报办法;项目数量总额根据具体情况限定。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认真填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学校向市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和市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推荐报送。
第七条       所在学校应按照“事前公告、公开遴选、事后公示”的方式择优选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在课题研究条件上给予保障与支持。
第三章 立 项
第八条       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市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和市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
第九条       “萌芽计划”项目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同时抄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经批准的“萌芽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承担者所在学校。立项当年下拨 60%,第二年下拨40%。
第十一条     “萌芽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      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确定的内容、进度开展研究。凡“萌芽计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资料报道,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萌芽计划”项目资助字样,英文标
注为:“Meng Ya”project supported by Shanghai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十四条 “萌芽计划”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和市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学校应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
第十五条 “萌芽计划”项目完成后,由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市民办教育协会中小学专业委员会和市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组织评选“优秀成果奖”,并给予奖励与表彰。
 
第五章 跟踪支持
第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果并具有推广辐射价值的“萌芽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继续申请“萌芽计划”跟踪项目,进一步深化研究。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