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协会章程
(2015年12月1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更好地团结广大从事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的管理者、研究者和实践者,共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本市民办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促进本市民办基础教育办学的自律和自主管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协会。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团结全市的民办中小学工作者,学习政策法规,加强民办基础教育的自律和自主管理,沟通政群关系,反映民意民情,规划学校发展,维护学校权益,开展学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推展改革研究,分享改革经验,持续地促进上海民办中小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规划发展、维护权益、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专业培训、课题研究。
第七条 本团体的基本任务是:
一、动员和组织民办中小学从业人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发挥民办教育在上海教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民办中小学的健康发展营造积极正确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办教育的新局面。
二、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依照有关的政策法规,构建民办基础教育自律和自主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并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项目,服务于会员单位。
三、根据民办中小学不同类型的需要,开展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
四、积极开展民办教育的区际、省际和国际教育交流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同国内外关心和研究民办教育问题的组织、机构、团体和个人开展广泛联系和交流访问活动,促进民办教育的理论交流和经验分享。
五、组织和推展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研究,组织专业研究人员开展民办教育研究和实验的课题规划、发布、指导、评定和成果推广活动,对会员承担由本会下达的研究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科研指导、服务和管理。
六、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员参加的年会,总结年度工作,交流和分享改革经验,表彰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讨论、研究和制订新的年度工作计划。
七、接受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委托,对有关民办教育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和其它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为本市从事民办教育研究的机构、民办中小学;个人会员为本市从事民办教育的研究、管理和教学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七、关心、配合和支持本团体的工作,主动为本团体服务。
八、参与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研究报告、经验总结。积极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一年内不履行第十二条中的一、二、四点义务,可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均可连选连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除名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 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党组,挂靠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党委。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团体的常设性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设监事若干,监事由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当理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或学校利益时,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并要求予以纠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